站内查询
more  
永远的记忆
 
  永远的记忆
永远的记忆
爱心的传递
 
  爱心的传递
爱心的传递
提高自主创新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政策分析 科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科技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修订与自主创新的现代法治生
《科技进步法》修
科技新闻电视网 >>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专题报道

我国科技法律政策和经验

七、企业技术进步
    1、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
    (1)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收抵扣
    ——企业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2)企业研发设备的加速折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4)科研设备的关税减免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科技计划对企业的支持
   ——对于重大专项和基本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项目,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企业联盟牵头承担,或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项目实施新机制。
    ——在有关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行业引导项目,由部门(行业)负责管理和实施,重点支持行业科技发展中的前瞻性和创新性的技术储备、应急反应和基础性工作等,提高行业科技发展的持续创新能力。
    ——对于重大专项和基本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项目,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企业联盟牵头承担,或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项目实施新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国家工程中心、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企业研发中心。
    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资助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2)支持方式
    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4、公共技术平台
    (1)国家工程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竞争前技术、前沿技术和军工配套、军民两用技术研究。
    (2)生产力促进中心: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科技、经济、人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科技部统筹规划建立了14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布于农业、能源、制造业、信息与通信、生物技术、材料、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轻纺、医药卫生等领域,遍及20多个省市区。
    5、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