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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新闻电视网 >>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专题报道

我国科技法律政策和经验

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1、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国办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1999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
    (1)鼓励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措施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 273号)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1999】45号)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27条)
    (2)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
    ——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3)允许科技人员自行转化职务成果
    ——单位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人员可依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自行转化职务成果。
    ——允许科技人员可在一定期限内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单位要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高等学校应当允许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并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
    2、技术市场
    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科技资源集中的城市建立了十多个区域性骨干常设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利用信息化、网络手段建立了一批“网上技术联播”、“网上技术市场”等技术交易信息机构,为技术转让提供技术信息。
    3、高新技术产业化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 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