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国外科研诚信建设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有关情况
1、针对科研不端行为制定政策法规情况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韩国、加拿大、丹麦、芬兰等国已经或者正在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责任、调查程序、惩治方式等作了详细规定。立法形式多为政府规章或政策文件。
2、管理机构
国外对于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一般采取自律加监管的方式,具体方式差距较大。美国、丹麦、芬兰、挪威等国成立专门的官方机构,有的研究机构内部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设立相应的管理单位;俄罗斯、印度、新加坡、捷克和乌克兰等国未设立专门机构,也未单独立法来约束科研不端行为。
3、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
因不同学科和不同学术机构面临不同的研究环境,无法给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全面和精确的界定。但各国关于不端行为的基本定义包括:在研究计划、经费申请、研究行为、研究评审和研究报告等方面伪造、篡改、剽窃及其他严重背离学术界所普遍接受的行为。总体来看,各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正在不断细化和扩充。度政府就授权所有科研机构设置一定数目的超余岗位,使回流的科技人员有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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