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科技投入制度
1、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规定
欧盟:2002年的巴塞罗那《关于使研发经费占GNP3%的行动计划》提出,各成员国到2010年将研发投入增至占GDP的3%。
法国:《科研与技术发展法》第1条规定,R&D占GDP到90年代初达到3%,并在第12条进一步规定“为达到本法令第1条规定的目标,在三年科技发展计划期间,民用研发预算的计划内项目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开支的年均增长率最小为4%”。
英国:《英国10年((2004一2014)科学与创新投入框架)将科学和技术置于其他投入之上。并且宣布:政府通过贸工部和教育技能部对科学和技术的投入,确保从2004年R&D占GDP的1.9%增加到 2014年的2.5%。
印度:政府在2003年《科学技术政策》提出,到第十个五年计划结束时(2007财政年度),研发投入至少要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
2、政府R&D投入的重点
政府R&D投入重点:包括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战略产业技术开发。
3.美国加州干细胞法案:成立美国加州再生医疗研究所(CIRM );在10年内增发30亿美元普通债券,所得收入用于资助干细胞研究。
——资助类型:初始阶段用于综合培训计划、开展创新研究和设备建设。未来将实施和支持独立实验室计划、合作项目计划、临床试验、科学资源中心以及开展特定研究等。2006年,17个大学和研究所接受了$12,112,252博士和博士后资金。
——项目实施:所有受资助的研究必须在加州实施。原则上只要位于或在加州开展研究的单位均可申请。
——研究成果:受资助研究产生的出版物、生物医学资料、发明专利等应予以共享。
——经费使用:研究人员的薪水、福利、固定津贴、实验动物支出、咨询费、临床研究花费、差旅费、与项目相关的器材费、出版费、劳务支出、转包花费和管理费用等。受资助项目所需物资和服务应有50%以上向加州本地供应商采购。
三、军民结合
1、英国的军民结合科研体制
军民结合科研体系:近年,英国国防部将大部分过去隶属于国防部的科研人员(占过去的75%)分离出来,组建了欧洲最大的科技型企业—QinetiQ公司。QinetiQ公司继续承担国防科技的研究,其方向朝着与国防部建立密切合作伙伴关系的民用科研企业的方向发展,同时,将一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原国防技术经过处理后,转为民用技术,实现军转民的技术转移。
继续保留在国防科研体系中的人员,分成两大系统,一部分组成国防科技实验室,专门从事军事武器化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另一部分组成国防技术中心,与大学、研究机构等合作开展军事技术研究,开展朝着军事化方向发展的科学技术应用研究。
具体制度和做法:(1)国防科技实验室发布国防研究优先领域,国防技术中心发布合作指南,确定与民口产业合作的方向;(2)组织定向研究,将民口高新技术的研究纳入到军用服务的系统中来。定向研究可以是与科学家个人签订项目合约的形式,也可以是建立“国防技术中心”选择一批机构承担研发任务的形式;
(3)由国防部的机构编制一整套的定向研究指南、安全保密规定、研究人员条件、产权归属协议等。满足条件的人员或单位可以申请;(4)经费一般由国防部出资50%左右,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承担其余部分;(5)定向研究的内容是朝向军事化发展的研究,但不是武器化本身的研究,保密要求相对低一些。
2、德国国防部不设立独立的科研机构系统
德国国防科研工作主要由私营国防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业界的研究机构承担。
3、美国军民共用技术的经费投入
美国1998年《国防授权法》规定,该法加大对军民共用技术发展的投资力度,国防部1998年必须将国防应用研究经费的5%用于发展军民共用技术,1999年上升到7%, 2000年达到10%, 2001年达到15%。
4、德国建立了军民统一的研究课题数据库
5、美国军用技术的再开发计划,资助承担国防合同的单位开发民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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