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财税政策
1、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抵扣
澳大利亚:在对企业研究开发实行125%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增长部分,给予175%的税前抵扣。
英国:对大企业的研究开发实行125%的税前抵扣。对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中小企业,如果每年投资研发超过5万英镑时,实行研究开发投入150%税前抵扣。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究开发,可预先中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
2、R&D费用向后结转或追溯抵扣
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亏损或没有上缴所得税,计算确定的减免税款和R&D费用扣除额,可以往回追溯3年,往后顺延(结转)7年,其中R&D费用扣除最长可以顺延15年。
3、对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英国、丹麦、爱尔兰:规定用于R&D的建筑物、机器,在购置费用发生当年全部在税前扣除。
美国:企业R&D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
韩国:对企业所属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按购置价款的50%(国产器材则为70%)实行加速折旧。
4、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
韩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在提留之日起三年内使用。
5、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资助和税收优惠
美国:《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要求国防部、国立卫生研究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10个部门,每年在R&D预算中安排2.5%经费,对科技型企业实施无偿资助。其中产品开发阶段所提供的无偿资助额一般在75万美元以上。
德国: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而购买专利,联邦政府除补贴巧%的研究投资费外,还补30%的费用支持其专利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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