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
1、美国SBIC计划:以国家信用发行债券,对每投入1美元到小企业的投资公司,配套投入2美元。
2.政府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型企业培植中心,该中心的主要业务就是对于风险企业向民间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
英国“信贷担保计划”:银行向高技术企业提供贷款,如果高技术企业不偿还债务,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
3、政府出资建立创业投资母基金
以色列:1991年政府启动了总值为1亿美元的“亚泽马基金”,作为创业投资的母基金,创立了10个2000万美元左右的可退出风险投资基金,吸引了机构投资者和私人资本2.5亿美元,由它运作及管理的资金达到50亿美元。
4、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的49%降至1980年的20%.
英国:法律规定,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额达到10万英镑的投资者,将给予20%的减税。
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以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
5、降低公司上市门槛
创业板:美国 1971年建立的纳斯达克,降低上市门槛,提高监管力度。证券交易所设立第二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二部仅要求上市股份400万股以上,新上市公司一般先在第二部挂牌,有了相当不错的表现后才有可能进入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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