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1、限定采购产品的本国成分:
美国1933年《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政府采购购买本国产品;本国产品的界定实行原产地原则,即在美国生产的增值达到50%以上的产品。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美国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优惠价格。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如果本国供应商的报价比外国供应商的报价高出不超过6%的幅度,那么,必须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
美国1991年的《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运输机械时,必须有60%以上是美国产品,而且车辆最后须在美国国内组装。泰国法律规定,如本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要价格不高于其它国家产品的10%,则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2、政府采购立法与技术壁垒相结合:美国在政府采购中还通过“提高技术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和“技术法规变化”等技术壁垒政策,提高外国高技术革新产品进入的门槛。
3、对公用事业产品的首购:韩国对国产高速列车、清洁燃料汽车和核电站等公用事业的装备,全部由政府购买。
4、明确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的比例和价格优惠:美国((小企业法案》要求,在政府采购中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给予价格优惠,其中中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业12%以下。
5、以安全等因素排除国外产品:印度规定在安全、军事、国防等政府部门必须采用国产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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