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共科研机构管理制度
1、德国部属科研机构与独立科研机构不同的法人性质
部属科研机构:机构的人员和财务管理沿用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在专业部业务范围内从事公益或基础研究工作,有的还受政府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如开展法定的技术监测,参与政府科研计划的研究与制定等。
独立科研机构:按民法规定的程序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基金会等形式。经费主要来自政府,可以吸收社会投入。管理上完全自治,政府只能通过立法、参与理事会管理、财物监督等形式实现宏观指导。
2、科研机构的决策管理架构
科研机构管理架构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决策机构,执行管理机构,科学咨询机构。有的部属科研机构院所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政府直接审定研究机构的重大活动,因而仅保留后两个层次的管理机构。
决策机构:依法人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理事会、董事会、会员大会等形式。决策机构成员一般来自研究机构的投资者(包括政府)和工业、经济、科技界的代表。决策机构负责审定科研机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决定院内机构设置,推举或任命院所长,监督研究机构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与政府设立其宗旨相符合等。
执行机构:院所长是法人代表,全权负责研究所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向决策机构推举副所长人选,选任部门研究室和项目负责人等。
科学咨询机构:由各研究部门负责人、科技人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院所外知名科技人士参加,就院所的科学技术问题向理事会和院所长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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